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朱兴,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20年4月16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兴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朱兴从通过网络结识的某陈姓男子处购买无正规包装、无质量检测合格证的口罩对外销售。2020年2月28日,朱兴在预先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交付的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的口罩款后,在天津市北辰区**工业园内向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分发“三无”口罩时,被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口罩299000只。经鉴定,该口罩过滤效率及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朱兴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口罩拼单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朱兴等人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兴明知系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口罩,仍对外销售,犯罪数额为7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兴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口罩,危害性较大,但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安
检察官助理:曾斌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兴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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