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朱其令,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其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其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其令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朱其令因情感问题,在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村**号出租屋内,使用手铐限制汤某某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2小时。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朱其令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其令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其令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其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其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其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其令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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