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其江、周家浩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33号

被告人朱其江,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周家浩,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号。

2019年12月27日,朱其江、周家浩均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日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其江、周家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其江、周家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朱其江、周家浩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巷**号被害人罗某某的住处,采取由周家浩望风,朱其江等人攀爬防盗网入内行窃的方式,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翡翠手绳1条。经鉴定,翡翠手绳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翡翠手绳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家浩、朱其江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其江、周家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其江、周家浩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其江、周家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周家浩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其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周家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10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周家浩、朱其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翡翠手绳1条,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4、《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