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朱军泽,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200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央**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军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军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朱军泽利用手机“快手”软件平台专门寻找该平台打赏榜上的未成年人,并冒充运营人员或公安民警的身份,以发红包双倍返利或充值涉嫌违法为由诱骗未成年人发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经查,被告人朱军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郝某以及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45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军泽的供述与辩解;6.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军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未成年人,均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军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智雄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军泽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手机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亲属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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