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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军贩卖毒品案)_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朱军,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组,暂住苏州市姑苏区******室。被告人朱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朱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军在本市百花山庄、新市路、朗香花园小区、吴宫喜来登大酒店附近、长桥中心小学附近等处向陈某某、荀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甲基笨丙胺11次共计7.3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3 月的一天,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姑苏区吴宫喜来登大酒店附近将1 个冰毒(约0.7 克) 以人民币1000 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2.2019 年4 月16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姑苏乐桥附近将1 个冰毒(约0.7克) 以人民币1000 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3.2019 年7 月15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相城区中翔小商品市场停车场附近将1 个冰毒(约0.7 克) 以人民币1100 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4.2019 年7 月20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百花山庄附近将1 个冰毒(约0.7克) 以人民币1100 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5.2019 年7 月25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百花山庄附近将半个冰毒( 约0.3克) 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6.2019 年7 月28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高新区朗香花园小区门口将1 个冰毒( 约0.7 克) 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贩卖给荀某某。

7.2019 年8月5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高新区朗香花园小区门口将1 个冰毒( 约0.7克) 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贩卖给荀某某。

8.2019 年8 月18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长桥中心小学附近将1 个冰毒( 约0.7克) 以人民币1250 元的价格贩卖给荀某某。

9.2019年6 月8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新市路附近

的一小区门口将1 个冰毒( 约0.7克) 以人民币1100 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

10.2019 年6 月15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新市路附近的一小区门口将1 个冰毒( 约0.7克) 以人民币1100 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

11.2019 年7 月23 日, 被告人朱军在苏州市新市路附近的一小区门口将1 个冰毒( 约0.7克) 以人民币1100 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尤某某、过某某、陈某某、荀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军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从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笨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军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军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军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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