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军,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05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朱军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286号新华园小区门口,贩卖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朱军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286号新华园小区门口,贩卖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2020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朱军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296号“爱回收”门店外,贩卖了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一名叫“华姐”的妇女。交易后,被告人朱军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从朱军的随身物品中搜查出疑似“冰毒”2.62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军的供述与辩解;
4.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军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检察官助理:张飞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朱军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及散页材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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