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冬梅(别名:朱梅),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冬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间,被告人朱冬梅使用昵称为“改变”的微信号添加宋某某使用的昵称为“幸福”的微信号为好友,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朱冬梅多次虚构、编造“闺蜜生病需用钱”、“父亲开车撞人,需赔钱”、“母亲住院没钱”、“父亲开车撞人被拘留,要赔钱”、“外婆住院需用钱”等理由,骗取宋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冬梅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冬梅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冬梅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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