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朱凌云,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街居委会**路**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凌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朱凌云与购毒人员卢某某经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同日17时许,购毒人员卢某某去至被告人朱凌云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的出租屋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毒资人民币800元。期间,被告人朱凌云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啊强”约定毒品交易,并让购毒人员卢某某生成收款二维码,通过该收款二维码向购毒人员“阿强”收取了毒资人民币3000元。随后,被告人朱凌云又去至本市越秀区区庄地铁站,收取了购毒人员程某某的毒资人民币800元,与购毒人员程某某一同去至本市天河区龙洞牌坊附近,向上家“肥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3包。翌日0时许,被告人朱凌云在其出租屋内,将2小包毒品(经称量鉴定,净重合计1.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交给了购毒人员卢某某、程某某。其后,三人在本市白云区鹅掌坦西街三十四巷20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2小包毒品及存放在出租屋的尚未交付给购毒人员“阿强”的1包毒品(经称量鉴定,净重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均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毒品、手机的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朱凌云的供述;3.证人卢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凌云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凌云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视听资料:光盘4张,随案移送。
4.依法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5.穗埔检刑量建〔2019〕1101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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