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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凡凡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朱凡凡,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朱凡凡在本市樊城区**路和**路交叉口**酒店,盗走店内黄鹤楼1916普通硬盒香烟6包、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6包、黄鹤楼软蓝香烟8包,以及现金150余元。

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朱凡凡的供述和辩解;4.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凡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凡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凡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凡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波

检察官助理:李欢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凡凡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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