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凤猛,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朱凤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凤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凤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凤猛在灌云县**乡辖区内多次开设赌场,供他人以麻将斗牛方式赌博,抽头渔利九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朱凤猛手机微信号及发送给参赌人员位置的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朱某甲、王某甲、高某甲、夏某甲、薛某某、潘某某、章某某、夏某乙、王某乙、季某某、何某某、朱某乙、高某乙、张某某、孙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朱凤猛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凤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凤猛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凤猛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凤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凤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凤猛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凤猛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5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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