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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刚受贿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案发前系雨城区**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刚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刚于2014年以来受雅安市雨城区**镇人民政府指派参与雨城区征地搬迁工作,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刚利用搬迁工作便利,多次索要和收受袁某某、朱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某等九人现金共计27.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刚向搬迁户袁某某许诺在房屋搬迁中为其谋取利益,并向袁某某索要2万元。其后,袁某某在雨城区西门车站附近给予朱刚现金1.8万元。之后袁某某又通过微信方式给朱刚转账0.2万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刚搬迁户朱某甲许诺在房屋搬迁中为其谋取利益,向朱某甲索要0.5万元。当日,朱某甲在雨城区恒信上海城附近给予朱刚现金0.5万元。

3.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朱刚向搬迁户张某甲以借款名义索要0.5万元。当日,张某甲在雨城区正黄广场附近给予朱刚现金0.5万元。2019年年初的一天,张某甲认为朱刚在搬迁过程中给予了自己帮助,在雨城区西门车站附近送给朱刚现金1万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刚以可以找关系帮助搬迁户张某乙解决前妻刘某甲的人口安置问题为由,向张某乙索要2万元。其后,张某乙在原大兴镇前进村3组给予朱刚现金2万元。

5.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朱刚以可以找关系帮助搬迁户张某丙先解决其女儿的搬迁安置补偿问题为由,向张某丙索要1.5万元。其后,张某丙在雨城区正黄广场附近给予朱刚现金1.5万元。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朱刚再向张某丙索要了现金0.3万元。

6.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刚以给点钱可以为搬迁户张某丁家拆迁补偿谋取更多利益为由,张某丁按朱刚要求先后三次给予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2.85万元。

7.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刚以可以帮助搬迁户刘某乙争取更多搬迁安置补偿为由,向其索要3万元。其后,刘某乙按照朱刚安排将3万元交给了朱刚的朋友余某某,再由余某某将该款转交给了朱刚。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刚多次向刘某乙要钱,刘某乙先后四次通过微信方式给朱刚转账共计0.9万元。

8.2019年10月的一天,搬迁户邓某某请求被告人朱刚帮忙解决自己的侄儿朱某乙搬迁安置问题,朱刚便以需找其他关系为由,向邓某某索要3万元。当日下午,邓某某从侄儿母亲贺某某处拿现金3万元交予被告人朱刚。

9.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刚以可以帮助拆迁户王某某解决人口安置补偿问题为由,以借款名义向王某某索要10万元。其后,王某某在雨城区恒信上海城附近的一家餐馆内给予朱刚现金10万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朱刚经通知到雨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谈话,后被带至雅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并采取留置措施,在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朱刚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索要和收受3.5万元的事实和调查机关未掌握的索要24.05万元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因赃款已挥霍殆尽,至今无能力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刚在受委托从事搬迁工作期间,利用经办搬迁工作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现金27.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刚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朱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刚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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