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利强,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明区**镇**村**号。198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7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1992年9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利强涉嫌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利强是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村民,其在村中分得**线往西第一排土地约190平方米宅基地。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其在分得的宅基地附近分别向同村村民购入共356.4平方米入地,分别是向何某某购入82.8平方米土地,向谢某某购入43.2平方米土地,向周某某购入64.8平方米土地,向朱某甲购入79.2平方米土地、向朱某乙购入86.4平方米土地。2008年2月26日,朱利强将**村**地块的135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冯某某,冯某某已付清购地款40000元。2009年12月29日,朱利强将**村**地块“东至朱某丙,西至冯某某,南至朱某丁、北至朱某戊”的土地出售给刘某甲、朱某丁、刘某乙,合同约定出售面积为580平方米,实建460平方米。后刘某甲等人再将向朱利强购入土地的一半面积出售给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丙等人已付清购地款138000元。截至2009年底,朱利强在**村除了自有190平方米宅基地(该宅基地2003年已建成新楼房并出售给他人并交付使用)外,已无土地可出售。后朱利强在明知无法交付土地使用的情况下,谎称上述土地可以办证建房,其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以先履行报批手续为手段,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于2011年分别骗取被害人欧某某等人共计692700元购地款。具体如下: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朱利强将**村**无处置权的240平方米土地出售给被害人欧某某、丘某某、陈某某三人,骗取购地款332400元。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朱利强将**村**无处置权的180平方米土地出售给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二人,骗取购地款234000元。后以办理土地证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梁某甲等人6300元。
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利强将**村**无处置权的240平方米土地出售给被害人严某甲、严某乙二人,骗取购地款为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利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业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利强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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