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62号
被告人朱剑,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集团华东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兴,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将案件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09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朱剑利用私藏的钥匙潜入昆山市花桥镇**售楼处三楼财务部办公室,窃得工作人员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的两个网银U盾。2019年6月13日早8时许,被告人朱剑利用窃得的两个网银U盾,将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银行账户内的32738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朱剑自己的中信银行(尾号7313)账户内,后将钱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等;
2.证人唐某某、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273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志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剑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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