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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功章、朱家茂等人购买、运输假币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功章(绰号老三),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2006年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4月9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5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现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家茂,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2017年10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娟,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2017年6月25日因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2月9日因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购买假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功章涉嫌出售假币罪,被告人朱家茂、吴娟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朱功章在本市居住期间获悉假币货源,分别联系被告人朱家茂、吴娟等人,以人民币12元/张的价格组团购买假币(每张面值100元,以下均同),其中被告人朱家茂欲购买总面额15万元的假币,被告人吴娟欲购买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谈妥后,被告人吴娟经被告人朱功章授意将人民币3.6万元转账给被告人朱家茂,由被告人朱家茂取现后连同自己购买假币的钱款统一现金交给被告人朱功章。2019年6月11日凌晨,经被告人朱功章和上线事先联系,被告人朱功章和被告人朱家茂一同在湖南省道县一处山里购买假币7304张(总面额730400元),并当场支付相应对价。后两人将购买的假币藏到被告人朱家茂亲属家中。

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功章、朱家茂携带上述购买的假币一起轮流驾驶被告人朱功章所有的浙J5****号小型轿车和家属一起从湖南道县回本市,于当日19时40分许途经台金高速临海服务区时被本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在车内搜出疑似假币7304张(经鉴定均为伪造)。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娟在本市**镇**村暂住处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浙J5****号小型轿车一辆(暂扣于玉环市公安局);

2.书证:户籍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玉环支行假币收入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样币、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等;

3.证人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清点经过;

4.被告人朱功章、朱家茂、吴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移动硬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功章、朱家茂购买伪造的货币并运输,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娟结伙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朱功章、朱家茂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吴娟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功章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家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功章、朱家茂、吴娟均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8册,机动车信息1份,光盘12张,移动硬盘1张。作案工具小型轿车一辆暂扣于玉环市公安局。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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