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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化祥、迟中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朱化祥,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化祥曾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8月2日、5日分别被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化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中华,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池中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羽飞,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3********,侗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号。被告人郑羽飞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组。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上列五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上列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列五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4日、同年3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4日、同年4月19日,该分局分别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间,张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其成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9年年初,张某甲和胡某某领导的传销团队进行合并,统一进行传销活动,合并后的传销组织下设八个经理室(家庭)组成一个互动团队,每个经理室设直接老总进行管理,老总级别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团队的管理、发展以及家庭人员任命等情况,并确定其中两名老总参加由八个大总管参加的经理传达会,传达老总会议的决议、指示、安排,并听取各大总管对团队自律、能力等情况的汇报。

各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等职位,分别负责本经理室开展传销活动,及与互动经理室共同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举行申购仪式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其中八个经理室的大总管定期召开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传达的指示、部署,并向所在经理室进行传达和安排,八个经理室的部分大总管及自律总管分别负责牵头整个团队的自律、能力、经晨及对应的配合工作,对整个团队的传销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被告人朱化祥于2016年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8年8月开始担任池中华经理室的直总,参加每两周召开一次的老总级别人员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老总会议),共同探讨对团队的管理、人员的发展以及经理室窗口的任命等事项,负责向池中华经理室传达及执行上级老总指示,通过池中华对池中华经理室进行管理,听取大总管池中华对本经理室情况的汇报并下达指示;通过池中华对池中华经理室的业务员发放工资;向申购总管提供新人申购账号;根据老总会议的安排与其他老总搭配参加经理传达会;参加针对普通业务员的老总见面会等。作为整个团队的自律总监,负责管理团队自律情况,听取牵头自律的总管姚某某(另案处理)汇报团队自律情况。

被告人池中华于2017年经他人介绍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曾任经理室能力总管,2019年3月开始担任经理室大总管并兼任申购总管。任大总管期间,负责管理本经理室日常事务,参加每两周举行一次的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会的决议和安排,并向本经理室传达;听取本经理室各窗口的工作汇报,收集、掌握和督促各窗口工作;每周与其他互动经理室的大总管碰头商讨团队情况,定期向上级老总汇报工作。任申购总管期间,负责本经理室新人的申购事宜,邀请其他经理室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等参加新人申购仪式并参加其他经理室的申购仪式。

被告人郑羽飞于2017年9月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曾任经理室经晨总管,2019年6月开始担任池中华经理室自律总管。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和督促本经理室人员遵守自律规定;参加每周举行的自律总管会议,根据牵头自律总管姚某某的统一安排,与其他经理室的自律窗口搭配,对另外的互动经理室进行自律交叉检查。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11月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4月开始担任池中华经理室能力总管。任职期间,负责本经理室成员能力的提升,每周参加由牵头能力的朱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召开的八个经理室能力总管会议,上报本经理室参加能力培训人员信息,组织、参加本经理室成员与互动经理室成员共同开展能力方面的学习。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6月至8月担任池中华经理室自律配合。任职期间,协助自律总管郑羽飞工作,按照自律总管的要求管理经理室内成员的自律,与其他互动经理室自律总管或自律配合一起对另外互动经理室进行交叉自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自律总管。

经查,该传销团队八个互动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148人。

2019年8月15日,上列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聊天记录截图、传销记录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化祥、池中华、郑羽飞、杜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化祥、池中华、郑羽飞、杜某某、龙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列五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羽飞、杜某某、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0年518

附:

1.被告人朱化祥、池中华、郑羽飞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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