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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北燕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朱北燕,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北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朱北燕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朱北燕以帮助付某某孙子张某某就读万州区电报路小学需要打理关系为由,骗取付某某5940元;之后朱北燕再以自己孩子就读电报路小学需要打理关系为由,骗取付某某5940元;2019年3月,朱北燕以给电报路小学老师送红包为由,骗取付某某58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2460元。

2.2019年5月至8月,朱北燕以帮助王某某孙子任某某就读电报路小学需要打理关系为由,骗取王某某8500元、任某某697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5470元。

3.2019年6月,朱北燕以自己嫖娼被派出所抓获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付某某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朱北燕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北燕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北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北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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