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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华东、孙娟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华东,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人、镇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团队领导人,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巷**号。被告人朱华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娟,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团队领导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街**号。被告人孙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红芳,女,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团队领导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号。被告人徐红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华东、孙娟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红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15年2月以来,眭某某、张某甲(已判决)等人为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先后注册成立镇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等公司,无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传单、媒体、新店开业剪彩、口口相传、组织被害人参观、设立集资点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大力展示其游戏软件开发、网上商城、房地产开发、新能源电动车等虚假生产经营项目及该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骗取公众信任,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推出2400元/单(首单3000元),每周获100元/单的分红返利,48周出局获返利4800元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开设**超市作为投单点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其中2015年3月起,被告人朱华东为获取高额提成,在明知**公司无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具备支付高额返利能力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眭某某、张某甲等人非法集资活动,任丹阳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人、镇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级团队长,积极发展下线,鼓励下线人员开设分店集资,被告人朱华东许诺按各自发展下线投资款的8%至9.5%不等进行提成,以此对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至案发时,被告人朱华东本人及张某乙、黄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姚某某、潘某某等人发展下线7522人进行投资,通过非法吸收资金达4539809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54313716元。

被告人朱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帐单、团队奖结算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华东的供述与辩解;4.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审计报告电子数据光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孙娟、徐红芳为获取高额提成,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为**公司发展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

2015年8月份起,被告人孙娟伙同解某某(已判决)为获取高额提成,加入眭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公司,任**团队领导人,成立镇江新区大港**超市,分别将王某乙、封某某、史某某等人发展作为其下线,并分别许诺按各自发展下线投资款的5%至9%不等进行提成,唆使王某乙、封某某、史某某等人以开设门店、口口相传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孙娟本人及通过王某乙、封某某、史某某等人发展下线1558人进行投资,共吸收公众资金达759207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2082773.9元。

2015年3月起,被告人徐红芳为获取高额提成,加入眭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公司,任**团队领导人,发展下线并许诺按各自发展下线投资款的9.5%不等进行提成,以此对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至案发时,被告人徐红芳及其团队发展下线1495人进行投资,共吸收公众资金达783771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4833546元。

被告人孙娟、徐红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帐单、团队奖结算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李某某、史某某、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娟、徐红芳的供述与辩解;4.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审计报告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娟、徐红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华东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华东、孙娟、徐红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华东、孙娟、徐红芳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朱华东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娟、徐红芳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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