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朱华经姐姐朱某某、姐夫卢某某介绍认识了荣县**镇***村**村的黄某某,随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因黄某某系有夫之妻,丈夫系精神病人,黄某某的亲戚规劝其不要与朱华恋爱。卢某某在得知朱华到黄某某家留宿后以影响不好予以规劝。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黄某某认为二人不适合提出分手,但朱华怀疑黄某某与卢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提出分手,遂对卢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1月3日,朱华电话邀约卢某某到黄某某家解决三人纠纷,并将折叠尖刀带在身上伺机报复。当日15时许,卢某某与妻子朱某某一前一后如约来到黄某某家门口,卢某某见朱华面容不善返身离开,朱华见状上前持刀捅刺卢某某腰部一刀。卢某某受伤后逃跑,朱华持刀追击80余米至***村**村小地名“***”的小河边。卢长根向在此钓鱼的邹某甲求救并躲在其身后,朱华继续追击卢某某致其倒地后用刀对其胸腹部、背腰、臀部等部位捅刺10余刀,卢某某受伤后被迫跳进河中逃离到对岸。朱华被追赶上来的朱某某、黄某某制止。朱华随后拨打110、120报警求救,并将凶器交给现场的村干部邹某乙。荣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朱华主动向民警投案。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生确认卢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系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
3.证人朱某某、黄某某、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华作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达后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永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华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8袋。
3.物证折叠刀1把。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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