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华斌污染环境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朱华斌,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华斌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华斌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华斌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庆铃牌货车(粤FF****)到南雄市翠屏汽修、百邦4S店、东风日产4S店等地擅自收购废机油,并储存于南雄市湖口镇里和村委会上坑村果园里的油罐当中,通过过滤网进行处置,将处置后的废机油出售给收购废机油的老板杜某某、杨某某、程某某。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朱华斌废机油款金额484840万元,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朱华斌废机油款金额500000元,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朱华斌废机油款金额493000元,朱华斌收到杜、杨、程银行转账废机油款累计1477840元,按照一吨2600元至3150元不等的销售价格,故朱华斌销售废机油累计469.156吨,且现场扣押已处置的废机油6.734吨,朱华斌处置废机油累计475.89吨。经鉴定,被告人朱华斌处置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故朱华斌处置危险废物累计475.89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华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废机油并进行过滤等处置行为,处置危险废物475.89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华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林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452页。

3.公益诉讼检察卷宗2册230页,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