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朱华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显示(广州)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华松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华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朱华松在被害单位**显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为本区*****大道**号)SVC Section(售后维修部门)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利用管理仓库及发货等职务便利,多次侵占被害单位**公司的液晶显示屏并出售给时某某(另案起诉),得款人民币5815838元,后共同分赃。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华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华松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的报案材料;3.同案人时某某的供述;4.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7.专项审计报告; 8.电子数据;9.扣押材料;10.抓获经过;11.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华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松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华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华松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99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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