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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卫东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朱卫东,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2********,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舞阳县,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卫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12月1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朱卫东在北京市通州区及顺义区等地,谎称其家人生病、其母亲经营的公司需要周转资金、合伙开办宠物网络交易平台牟利等事由,先后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室等地向被告人朱卫东转账上述被骗钱款,被告人朱卫东将所骗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网贷及个人消费等。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朱卫东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九棵树派出所投案。涉案手机1部、手串2个已扣押,涉案银行卡账户均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手串等;2.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卫东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卫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卫东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卫东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卫东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赔,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三秋

检察官助理:王  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卫东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待判决处理款物:涉案手机1部、手串2个、银行卡4张及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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