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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卫强、孟洪明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朱卫强,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小****室。2006年7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朱卫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洪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渎**号,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孟洪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平,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渎**号,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晓东,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朱卫强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利用他人身份先后登记注册宜兴市**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两公司不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走逃企业等非正常纳税户以5%左右开票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然后以10%左右开票费向宜兴市**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铸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差额获利。被告人朱卫强招募被告人孟洪明从事向购票企业送发票、假合同和拿回码单等工作;招募被告人孟某某从事收取开票费及完成向购票企业的资金回流等工作。

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宜兴市**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7份,价税合计134802288.5元,税额19586657.4元;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价税合计11887536元,税额1727248.7元。

2019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宜兴市**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朱卫强为销毁证据,指使被告人孟洪明将宜兴市**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进行销毁。被告人孟洪明将两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用汽车运至宜兴市**街道**村**渎**号其老屋内,在灶膛里烧掉。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朱卫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洪明经电话通知自主到案。被告人孟洪明、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检举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后查明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税务稽查报告、相关单位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孟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卫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洪明、孟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洪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卫强、孟洪明现羁押在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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