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朱友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广西北海市从事抽海沙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友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朱友泉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朱友泉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上旬,被告人朱友泉在鹤山市**街道**酒吧办公室向被害人殷**虚构其能在肇庆市德庆县**镇河段采沙的事实,邀请殷某某投资上述采沙项目。殷某某信以为真,与朱友泉达成口头投资入股协议,并于同月17日向朱友泉交付现金人民币(下同)200000元作为投资款。朱友泉收到上述款项后不久便失联藏匿,并将款项挥霍用尽。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朱友泉邀请被害人巫某某、梁某某到广西梧州市郊区一沙场(前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镇**村**水泥制品厂)投资碎沙生意。朱友泉向巫某某、梁某某谎称该沙场是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并现场展示碎石机工作原理以博取巫某某、梁某某的信任。巫某某、梁某某信以为真,遂于同月8日与朱友泉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并委托梁某某向朱友泉使用的户名为蔡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59300********)转账投资款合共300000元。朱友泉收到上述投资款后不久便失联藏匿,并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
2020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将朱友泉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友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友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友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友泉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燕怡
检察官助理:杨雨帆
2020年9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朱友泉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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