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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君合同诈骗、寻衅滋事罪)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朱君,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君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5月2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收缴管制器具武士刀1把。被告人朱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君涉嫌合同诈骗暨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晓莉、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0 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先后于2019年11月3日、2020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朱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朱君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出示虚假资产证明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以共同出资购买吊车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购车款、提车费用等合计人民币96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朱君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共同出资购买吊车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朱某某购车款、提车费用等,合计人民币460000元。

2.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朱君伪造虚假的房产证明、银行转账信息等证明文件,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共同出资购买吊车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吴某某购车款等,合计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朱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承包经营协议、个人信用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君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寻衅滋事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君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影视巷等地,任意损毁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告人朱君前妻)苏JG****福特蒙迪欧轿车,毁损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15元;持刀恐吓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破坏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君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影视巷南头,无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苏JG****福特蒙迪欧汽车玻璃砸坏,毁损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38元。

2.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朱君为泄愤持木棍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金润嘉园小区北侧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苏JG****福特蒙迪欧汽车玻璃砸坏,毁损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77元。

3.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朱君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金润嘉园小区28号楼下,持刀恐吓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并将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带至泰州,后因他人报警,而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朱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秦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君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君持凶器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隽

检察官助理:柏奇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君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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