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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君轶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朱君轶,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7********,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医院医生,中共党员。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街**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君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朱君轶与被害人李某甲、梁某某、宋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系天津市**医院同事关系,与被害人牛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朱君轶因无偿还赌债能力,虚构购房、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事由,以借款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其转账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朱君轶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李某甲通过银行贷款后向其转账,共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517210.5元;

2.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梁某某通过银行贷款后向其转账,共计骗取梁某某人民币1175400元;

3.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宋某某通过银行贷款后向其转账,共计骗取宋某某人民币903186.88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牛某某在天津市**医院向其转账人民币350000元,后归还人民币30000元,共计骗取牛某某人民币320000元;

5.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贷款方式向其转账,共计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36680元;

6.2019年10月,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3000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银行贷款向其转账人民币248000元,后归还人民币23550元,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24450元;

8.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李某乙通过银行卡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0元;

9.2019年10月,被告人朱君轶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王某甲通过银行卡向其转账人民币180000元。

综上,被告人朱君轶共实施诈骗9起,金额总计人民币5636927.38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君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梁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君轶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君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君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君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君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超

检察官助理:  于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君轶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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