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朱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21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4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还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4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哲多次在娄底市娄星区的网吧盗窃手机,价值共计14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朱哲来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早元市场的鸿翔网吧,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盗得谢某某的一台银色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2.2019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朱哲来到位于湖南**学院附近的瑞文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熟睡之机,先后盗得黄某某的一台蓝色OPPOA5手机、李某甲的一台银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OPPOA5手机价值600元、苹果6S手机价值800元。
3.2019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朱哲来到鸿翔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机,盗得王某甲的一台蓝色华为P3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00元。
4.2019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朱哲来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绿色动力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盗得王某乙一台黑色的小米8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
5.2019年12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朱哲来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的魔卡网吧,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盗得李某乙一台黑色的苹果11PR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800元。
2019年12月11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沃尔玛超市附近将被告人朱哲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朱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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