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朱啟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暂住浙江省义乌市**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啟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朱啟顺以取女儿的行李为由到东阳市**街道银田社区五马塘夜市找被害人康某甲,后二人来到银田畈*栋**单元***室康**出租房内。二人在房内因感情纠纷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朱啟顺要求康某甲帮其照顾女儿或者给其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但康某甲均予以拒绝。后朱啟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康某甲背部刺了一刀,并再次要求康某甲答应其条件,康某甲再次予以拒绝并打电话告知其男友车某某让其赶紧回家及朱啟顺要杀她的情况。朱啟顺怀恨在心,遂不计后果地拿起水果刀连续刺向康某甲右颈部和腹部,致康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康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颈前部致右颈内静脉离断、右颈总动脉离断、右锁骨下动脉离断死亡。
作案后,朱啟顺让周边的群众帮忙报警,后其又主动向案发现场附近的执勤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韦某甲、陆某某、卜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程某某、康某乙、康某丙、王某某、陈某某、韦某乙、韦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啟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手机勘查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啟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啟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华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啟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作案工具水果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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