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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国丽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朱国丽,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同月25日,2019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自2019年12月4日至同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国丽虚构投资余利宝可以盈利为由骗被害人林某某投资,林某某从荔城区建设银行莆东分理处取出现金人民币80000元给被告人朱国丽投资余利宝。后被告人朱国丽虚构余利宝投资的短信发送给林某某。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国丽虚构余利宝分红人民币1036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某。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朱国丽虚构余利宝可以再次投资,骗取林某某人民币60000元。2018年3月,林某某要求将投资余利宝的钱款拿回来。2018年4月,被告人朱国丽虚构退款需林某某支付宝账户存钱才能操作,林某某交给被告人朱国丽人民币40000元让其帮忙操作退款事宜。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朱国丽再次虚假发送余利宝的短信给林某某,要求林某某继续存入人民币521111.09元才能退款。后林某某再次交给被告人朱国丽人民币40000元。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国丽再次以余利宝退款的操作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朱国丽虚构其母亲生病手术需要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朱国丽以在杭州没路费回去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国丽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和还信用卡等。

2019年5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街道**小区抓获被告人朱国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短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国丽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店开户及运营情况、被告人朱国丽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89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国丽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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