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国书,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书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5日,被告人朱国书在明知杨某甲(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系重大犯罪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以户主身份为杨某甲办理登记为自已未销户的儿子朱某某的户口,并帮助杨某甲以朱某某的身份申领了居民身份证。2017年3月6日,在杨某甲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后,被告人朱国书再次帮助杨某甲换领居民身份证。被告人朱国书的行为致使杨某甲在逃期间,多次使用朱某某的身份逃避公安机关追捕。
被告人朱国书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国书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国书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杨某乙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书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陈尾妹
2020年3月17日
附:(一)被告人朱国书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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