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朱国彪,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路**号。被告人朱国彪曾因赌博,于1986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9月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1年1月1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10月25日被原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3年11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招摇撞骗、行凶伤人,于197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诈骗、盗窃、奸污妇女,于1976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国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国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国彪于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间,在无锡市滨湖区大王基地铁站2号出口处、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与后西溪交叉口等地,先后7次采用乘隙、搭线的手法,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电动自行车7辆(含电瓶),部分价值人民币35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国彪于2019年3月30日16时许,在无锡市滨湖区大王基地铁站2号出口处,乘隙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雅杰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
2.被告人朱国彪于2020年5月10日9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与后西溪交叉口处,乘隙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的麦德发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3.被告人朱国彪于2020年5月14日10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八佰伴商场与汇金广场中间道路上,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新世纪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
4.被告人朱国彪于2020年5月18日9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后西溪路边,乘隙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银洋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
5.被告人朱国彪于2020年8月27日9时许,在无锡汽车客运站广场上,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好耐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
6.被告人朱国彪于2020年9月1日10时许,在无锡汽车客运站广场上,乘隙窃得被害人翟某某的新世纪牌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
7.被告人朱国彪于2020年9月3日10时许,在第六空间国际家居(无锡站北广场店)门前,采用搭线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瓶)。
被告人朱国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制作或者出具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国彪的供述;
5.无锡市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函;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制作或者出具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国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国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国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国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君莹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国彪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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