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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王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58********,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公司办公室主任,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村**号**幢**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公司大行宫营业点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营**号**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南京**公司,在南京市大行宫、南苑大厦等地设立营业点,后聘用被告人王某担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大行宫营业点负责人,在明知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举办慈善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投资兴化市新垛镇施耐庵文化园等康复养老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率13%-18%,向南京市癌友康复协会会员等社会公众1644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00余万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借款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代理检察员:李 婷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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