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196号
被告人朱国辉,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寿宁县**镇**巷**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在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8********,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在福建省福清市**镇**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朱国辉为非法牟利,招募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作为工作人员,在福建省三明市**区**村**楼**号**楼为**棋牌、**两个赌博网站从事充值代理服务。根据赌博网站规则,被告人朱国辉向赌博网站交纳押金后,将自己掌握的多个微信二维码挂在赌博网站的主页上招揽赌客;赌客在上述赌博网站赌博时,须先注册赌博账号,后扫描上述微信二维码添加微信后,将赌资转入被告人朱国辉提供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同时提供自己的赌博网站账号供其充值;被告人朱国辉等人收到赌客赌资后,向赌博网站购买虚拟赌博金币,嗣后转入赌客的赌博网站账号,由赌客在赌博网站从事赌博活动;被告人朱国辉等人通过赌客转账的赌资金额和自己向赌博网站购买虚拟金币的差价获利。期间,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以每12小时为一班、每班两人的形式,使用被告人朱国辉提供的移动电话、电脑、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共同从事上述充值代理活动。经审计,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朱国辉现有11部移动电话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赌客打款赌资金额为人民币23,912,211.49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史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部分微信、支付宝充值、转账截图、赌博网站截图,证实上述人员在**棋牌、**两个赌博网站充值赌博、提现的事实;
2.证人李某乙、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了涉案赌场的经营模式、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获利方式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赌博网站截图,证实涉案赌场的赌博方式、网址变动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部分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时至福建省三明市**区**村村**楼**号**楼犯罪窝点进行检查,并从被告人朱国辉等人处扣押到作案用的电脑机箱、笔记本电脑、账本、移动电话、银行卡、K宝等物品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账户明细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朱国辉等人为赌博网站从事充值代理服务的事实;
6.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计,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朱国辉现有11部移动电话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赌客打款赌资金额为人民币23,912,211.49元;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朱国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卓某某、张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9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国辉、李某甲、卓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四册、审计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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