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朱圣如,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路**号**栋**号。被告人朱圣如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瑞强,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樊瑞强曾因犯抢劫罪、拐卖妇女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被告人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圣如、苏某某(已起诉)、于某某(已起诉)、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犯罪上家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给犯罪上家用于接收、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朱圣如负责收卡、协助管理供卡人员等,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26780元;被告人樊瑞强提供银行卡二张,共接收诈骗金额人民币116300元(涉及被害人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穆某某提供银行卡三张,共接收诈骗金额人民币106700元(涉及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张某甲提供银行卡三张,共接收诈骗金额人民币32200元(涉及被害人汪某某、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电信诈骗犯罪上家以办理网络贷款、刷单返现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160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98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7000元;骗得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34500元;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80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5000元;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960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71200元;骗得龙某某人民币5900元;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1000元;骗得被害人褚某某人民币11200元。综上,骗得被害人涉案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326780元。
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樊瑞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穆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聊天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张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等4人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圣如、樊瑞强、穆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瑞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5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朱圣如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被告人樊瑞强、穆某某、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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