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坤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持砖块将被害人朱某某的菲亚特轿车(车牌为苏N****)右侧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出一个孔洞,从该车扶手箱内盗走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5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张(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元)、顶好蛋糕卡1张(余额为300元)及欠条、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事后,被告人朱坤将现金、购物卡、蛋糕卡使用消费,将其他物品丢弃。
另查明,被告人朱坤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砸轿车、被盗钱包等物证;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朱坤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坤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坤具有盗窃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
附:
1.被告人朱坤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88819****/1825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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