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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坤福、侯明菊抢劫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朱坤福,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四川省会理县********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拘传,于2018年5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明菊,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乡**村**组**号,住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702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拘传,于2018年5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会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坤福、侯明菊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坤福、侯明菊和“代干饭”(人员信息正在核实中)三人事前商量在色诱过程中实施盗窃。2018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侯明菊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诱骗至会东县**镇杨某某家出租屋内,被告人朱坤福、“代干饭”二人在对张某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张某某发现。后朱坤福、“代干饭”随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携带的150元现金抢走。后经会东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张某某左眼钝挫伤、左眼眼睑挫伤、左眼视网膜脱离。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会理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会东县看守所出具的本案狱侦情况说明、狱内安全耳目审批表及朱坤福、侯明菊之间互传信息的五张纸条、张某某在会东县人民医院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病历、三份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相关治疗凭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陶某某、杨某某、丁某某、严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坤福、侯明菊的供述与辩解;5. 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诚凉山司鉴[2018]临鉴字第0918、09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7.手机电子勘验报告分析、天网监控、现场周边商铺监控视频、审讯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福、侯明菊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坤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8年9月26

附:

1.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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