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天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天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朱天某因怀疑邻居黄某乙经常说其坏话,故从家里拿了一根黑色金属质长棍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一商铺内,朝黄某乙的头部猛击数次,致黄某乙当场昏迷,朱天某遂逃离现场。后黄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导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黑色金属质长棍一根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天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天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征
代理检察员:王晓婷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天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