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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天雨敲诈勒索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997号

被告人朱天雨,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天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天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天雨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朱天雨,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3月4日、5月19日、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5月31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28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以被告人朱天雨涉嫌敲诈勒索罪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天雨伙同林某某、殷某某、徐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犯罪为目的在张家港市**区**大厦**楼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借款不需要扣车、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后编造客户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等虚假理由故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扣车、实施暴力等手段威胁被害人被迫交付违约金,先后敲诈得王某甲人民币13200元、敲诈陈某甲人民币26475元、敲诈何某某人民币33500元、敲诈王某乙人民币7400元、敲诈金某某人民币16266元、敲诈赵某某人民币29530元、敲诈尤某某人民币8000元、敲诈戴某某人民币18500元、敲诈李某某人民币36650元、敲诈贾某某人民币24600元、敲诈吕某某人民币8000元、敲诈齐某某人民币7400元、敲诈王某丙人民币35800元、敲诈徐某乙人民币9900元及港币500元、敲诈陈某乙人民币27000元。

被告人朱天雨实施敲诈勒索15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302221元及港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 证人周某某、朱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某甲、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天雨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处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天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天雨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天雨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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