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10号
被告人朱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轻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苑**组团**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无忧,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大厦**。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嵩,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31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朱奇在重庆市渝北区**广场租赁场所经营**公司。被告人王磊、赵无忧、刘嵩、易轻松等人先后入职公司,其中王磊系部门经理,赵无忧、易轻松、刘嵩等人系业务员,负责业务办理。
2019年9月,被告人王磊向被告人朱奇提议,公司业务员可通过冒充商家入驻客户网站推销广告或冒充买家购买客户网站等方式,互相配合诱骗客户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5G端口证”等虚假证件实施诈骗牟利,王磊负责“业务管理指导”,朱奇表示同意,并商定诈骗所得业务员提成10%,王磊提成30%,余下归朱奇所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王磊、赵无忧联系被害人张某甲,称可协助张某甲名下的“重庆养老网络平台”进行融资,诱骗张某甲办理“股权代码证”,骗取500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无忧联系被害人张某乙,称可协助联系商家入驻张某乙名下的“贵州娱乐网”,被告人王磊冒充商家入驻该网站,诱骗张某乙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产权保护”、“资源商标专利”等证件,共计骗取280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赵无忧联系被害人胡某某,称可协助出售胡某某名下的“重庆装修建材平台”,被告人王磊冒充买家购买该平台,诱骗胡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骗取16000元。
4.2020年3月,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童某某,称可协助出售童某某名下的“中国团购网”,被告人赵无忧冒充买家购买该网站,诱骗童某某抢注办理“云计算中国”证书,骗取12000元。
5.2020年3月,谢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黄某某,称可协助出售黄某某名下的“重庆特色美食网”,徐某某(另案处理)冒充买家购买该网站,诱骗黄某某抢注办理“5G端口证”,骗取5000元。
6.2020年3月,徐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丙,称可协助联系商家入驻张某丙名下的“六安鲜花配送网”,被告人赵无忧冒充商家入驻该网站,诱骗张某丙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5G端口证”,共计骗取35800元。
7.2020年4月,谢某某联系被害人彭某某,称可协助出售彭某某名下的“遂宁食品网”,徐某某冒充买家购买该网站,诱骗彭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骗取5000元。
8.2020年4月,徐某某联系被害人刘某某,称可协助出售刘某某名下的“四川绵阳农业网”,被告人赵无忧冒充买家购买该网站,诱骗刘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骗取9000元。
另查明:
(一)被告人王磊、易轻松、刘嵩共同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磊与被告人易轻松、刘嵩三人商定,由易轻松、刘嵩私下以业务员身份联系客户,王磊冒充买家购买客户网站,共同诱骗客户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等虚假证件实施诈骗牟利,诈骗所得转至易轻松账户,由三人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易轻松联系被害人袁某某,称可协助出售袁某某名下的“重庆啤酒网”和“中国保时捷网”,被告人王磊冒充买家购买袁某某“重庆啤酒网”,诱骗袁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5G端口证”“跨境电商证”“国际贸易认证”证件等,骗取386000元。后王磊、易轻松让被告人赵无忧冒充买家购买袁某某“中国保时捷网”,诱骗袁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交易许可证”、“收款账户备案证书”等,骗取134000元。该笔诈骗犯罪事实中,刘嵩未参与、未分成。
2.2019年11月,被告人刘嵩联系被害人董某某,称可协助出售董某某名下的“重庆掌上鞋业网”,被告人王磊冒充买家购买该网站,诱骗董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证”、“国际支付证”,共计骗取6400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刘嵩联系被害人闵某某,称可协助出售闵某某名下的“重庆建材网”,被告人王磊冒充买家购买该网站,诱骗董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证”、“国际互联网+证”,共计骗取53000元。
(二)被告人王磊、赵无忧共同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被告人赵无忧联系被害人戴某某,称可协助出售戴某某名下的“重庆娱乐业平台”,被告人王磊冒充买家购买该平台,诱骗戴某某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骗取20000元,后王磊与赵无忧将该20000元私分。因戴某某发现被骗,要求赵无忧、王磊退还被骗款项,王磊、赵无忧共计退还5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朱奇、王磊、赵无忧、易轻松、刘嵩被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9日,徐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已共计退赔被害人损失54800元。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无忧退赃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磊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817800元、被告人易轻松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63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无忧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04800元、被告人朱奇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60800元、被告人刘嵩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1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奇、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无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判处易轻松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无忧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嵩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 肖 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奇、王磊、易轻松、赵无忧、刘嵩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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