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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奕霖合同诈骗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朱奕霖,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日照市**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奕霖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被告人朱奕霖将购房客户交付至日照市**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托管的购房款项用于购买彩票、赌球等,造成公司资金漏洞。2019年,被告人朱奕霖以与被害人曹某某、厉某某等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等方式,诈骗其购房款项共计人民币6902240元,用于填补上述资金漏洞、购买彩票、赌球等,后隐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曹某某、孙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783695元;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隋某某、尹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隋继新人民币47900元。

3.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厉某某、孙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厉某某人民币153150元。

4.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刘某某、赵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95000元。

5.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陈某某、黄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4500元。

6.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王某甲、李某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77200元。

7.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武某某、张某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457990元。

8.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王某乙、郭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178000元。

    9.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迟某某、周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迟某某人民币238000元。

10.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李某某、张某乙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00元。

11.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刘某某、蒋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60000元。

1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李某乙、史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10000元。

    1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汉某某、郑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汉某某人民币112970元。

1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马某某、王某丙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625750元。

15.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张某丙、刘某乙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28085元。

 16.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诈骗张某丁人民币10000元。

17.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朱奕霖以上述方式与王某丙、徐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王某丙9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报案记录、亚博登陆截图等书证;(2)证人迟某某、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奕霖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汉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奕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奕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奕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娟

  检察官助理:安瑶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奕霖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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