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朱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被告人朱威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小兰,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乡**村。被告人姜小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威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姜小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朱威、姜小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威、姜小兰,听取了被告人朱威、姜小兰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威、姜小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朱威与朱某甲、张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为勒索他人钱财,经计议后向徐某某、麦某某、曾某某等人投寄信件,以揭发他人不雅视频相要挟,迫使上述人员汇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共非法获利36.6万元。被告人朱威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向睢宁县**镇孙某某索要12万元时,因孙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8月,被告人姜小兰明知朱某甲(已判刑)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根据朱某甲、谢某甲的安排先后两次将卡内的22万元取现并从中获利。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姜小兰被抓获,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朱威被抓获,被告人朱威、姜小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敲诈勒索信件等物证;
2. 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朱威、姜小兰及已决犯谢某乙、朱某甲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威、姜小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小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威与他人共同敲诈勒索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威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姜小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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