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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朱娟,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户籍在宁德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间,被告人朱娟为筹集资金,遂通过向他人口头宣传的方式,在其位于宁德市**路**号**栋**室的住处组织了7场以其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8658630元。至2015年3月,被告人朱娟资金链断裂倒会,造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丙、林某某等6名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633500元。

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朱娟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朱娟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会单及会款计算表、银行账户明细、房屋登记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娟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娟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娟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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