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朱存有,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存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朱存有在陆良县非法多次向吸毒人员朱某丁、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伏某某等人出售毒品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丁、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伏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存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存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存有非法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小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朱存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存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翠英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存有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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