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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存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朱存桂,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司**工作,住长春市二道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派出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6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存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另案处理)以其亲属王某A的名义成立吉林省**公司,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大厦**楼。后该公司与海南**公司合作成立吉林省分公司,赖某某为**职务,朱存桂为该公司**职务,以融资购买飞机并承诺高额利息为名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吸引受害人投资。

自2017年02月至2018年08月间,共非法吸收赵某甲、白某某、谭某甲、吴某甲、傅某某、孟某某、王某B、张某甲、梁某甲、金某某、冯某甲、王某C、吕某甲、付某某、侯某某、吕某乙、余某某、程某某、纪某某、姜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衣某某、唐某某、牛某某、徐某某、王某D、包某某、郭某某、向某某、梁某乙、王某F、潘某某、万某某、晏某某、张某乙、冯某乙、昝某某、王某E、杨某甲、黄某某、谭某乙、王某G、李某乙、赵某乙、杨某乙等46人的资金人民币12860700.00元。资金被转入总公司账户,造成被害人损失1081000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及物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企业信息相关材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相信信息及电话查询、照片两张、投资情况统计表、涉案财产情况;

(二)被告人朱存桂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郭某某、谭某乙、吴某乙、朱某某、赵某甲、杨某甲证言;

(四)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存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〇一九十八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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