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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学沛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朱学沛(曾用名: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学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学沛至本市洪山区**小区**期**栋**号门面被害人刘某某的“中国移动”手机店,采取撬门的方式,盗走店内的充电宝6个、手机充电器及数据线17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7元)。后被告人朱学沛又至**小区**期**号门面被害人吴某某的“信诚百联”烟酒超市,盗走超市中的黄鹤楼、利群等品牌香烟59条,总价值1422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手续、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朱学沛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学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学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学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学沛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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