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学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朱学龙因债务一事和一位叫“阿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人来到张某某衣服经营点(位于万宁市**镇**街**处),期间,因此事引起“阿某某”和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阿某某”将张某某所摆卖的衣服掀倒在地。此时,张某某电话告知其男朋友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和潘某某等人来到该处后与朱学龙、“阿某某”发生口角,“阿某某”乘机离开并纠集多名男子持刀返回该处后和被告人朱学龙等人一起追打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致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重伤并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4. 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5. 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朱学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学龙合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七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茂和
书 记 员:陈佳慧
2019年2月6日
附: 1. 被告人朱学龙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视频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