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朱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1月14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朱宇窜至荣县旭阳镇附西路“肥神集团”的停车场内,看见有几辆车停放且无人看守,朱宇就用螺丝刀将一辆黄色的“奔奔”车后车窗撬开,没有发现可偷的物品,又去撬旁边的一辆灰色“丰田”轿车的右后车窗,没有撬开,然后用螺丝刀直接将该车的右后车窗砸碎,把车内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一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品,两天后被告人朱宇将电脑拿到成都市成华区凤凰山附近卖给街边收购电脑的商贩,获利4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宇曾因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勇斌
检察官助理:兰洋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宇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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