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宇,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在西藏有关系,能够帮助他人在西藏做生意、入伍或者转士官,但是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朱宇实施九次诈骗,共计骗得他人1609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在西藏做废铁生意,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先后7 次从陈某甲处骗取1140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毛某某的儿子入伍,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毛某某处骗得4000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罗某某的儿子二次入伍,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罗某某处骗得13000元。
4.2019年2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石某某的儿子入伍,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石某某骗得10000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杨某甲的表弟在部队转士官,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杨某甲骗得30000元。
6.2019年3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陈某乙的儿子入伍,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陈某乙处骗得14500元。
7.2019年3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何某某的儿子在部队转士官,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何某某处骗得4500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杨某乙的儿子入伍,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杨某乙处骗得19000元。
9.2019年6月,被告人朱宇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姚某某的儿子入伍,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从姚某某处骗得14000元。(已发还58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朱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诈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宇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宇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宇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卢 艳
附:
1.被告人朱宇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朱宇使用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取的钱购买的电饭煲、电脑、电风扇已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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