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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安顺、朱某甲、朱某乙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朱安顺,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安顺、朱某甲、朱某乙、苏某某、符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和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安顺、朱某甲于2018年初至同年8月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经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密谋,接受郑某某的委托,在未经轩尼诗、马爹利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收购的印有马爹利、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酒瓶、酒盒、瓶盖、标签等配件,和郑某某提供的已经勾兑好的低档桶装原料酒灌装、包装轩尼诗VSOP、马爹利名士等多种假冒洋酒。被告人朱安顺、朱某甲租赁东莞**街道办事处**街**号作为灌装、包装的窝点,先后雇佣被告人朱某乙、苏某某、符某某在上述地点灌装、包装假冒洋酒。被告人朱某乙将上述制作完成的假冒洋酒交给郑某某、陈某某等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经统计,自2018年6月21日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朱安顺假冒洋酒的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2772144元。被告人朱某甲自2018年6月3日至7月20日期间假冒洋酒的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808400元。

201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街道办事处**街**号抓获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符某某、苏某某,搜查并扣押马爹利蓝带(700ML)60支、马爹利蓝带(1000ML)120支、马爹利名仕(1000ML)60支、轩尼诗VSOP(1000ML)288支、轩尼诗VSOP(3000ML)18支、芝华苏格兰威士忌(700ML)60支、灌装机一台、生产日期大码一台、防伪标大码机一台、散装洋酒、洋酒空瓶、商标、瓶塞、包装盒等物品一批。经统计,上述查获假冒洋酒的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461412元。

  计被告人朱安顺在2018年6月22日至8月13日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233556元。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符某某、苏某某在2018年6月3日至7月20日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6981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安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安顺、朱某甲、朱某乙、苏某某、符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安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朱某乙、苏某某、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安顺、朱某甲、朱某乙、苏某某、符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怡 

2019年6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6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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