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朱宏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大桥旁居民房假二楼(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宏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2时许,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宏明购买毒品。朱宏明同意后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400元,并告知周某某毒品放在重庆市开州区亿丰商贸城广告牌旁的消防栓处。后周某某在朱宏明指定位置拿到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4月9日19时许,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宏明购买毒品,朱宏明同意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并告知周某某毒品放在重庆市开州区**镇**大桥桥头左边护栏上,后周某某在朱宏明指定位置拿到0.32克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宏明购买毒品,朱宏明同意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并告知周某某毒品放在重庆市开州区**镇**大桥桥头旁居民房一楼管道上,后周某某在朱宏明指定位置拿到0.33克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宏明购买毒品,朱宏明同意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并告知周某某毒品放在重庆市开州区**镇**大桥桥头旁居民房二楼电表箱下,后周某某在朱宏明指定位置拿到0.35克甲基苯丙胺和0.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12日18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镇**大桥桥头旁居民房楼梯间将被告人朱宏明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69克甲基苯丙胺和0.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在朱宏明居住的假二楼卧室床头柜内查获8.37克甲基苯丙胺和2.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在朱宏明的闽BQ****轿车内查获5.19克甲基苯丙胺和2.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包装纸;
2. 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朱宏明的供述与辩解;
5. 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
6. 辨认、检查、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7. 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宏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21.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朱宏明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