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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宗军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朱宗军,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宗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朱宗军、金济富(已判决)、刘躜(已判决)、朱宗奎(已判决)等人与犯罪嫌疑人夏某甲及其朋友发生纠纷。次日,夏某甲(在逃)伙同犯罪嫌疑人夏某乙(在逃)、夏某丙(在逃)、张某某(在逃)等人前往昆明市官渡区某某村某某厂内寻找前一日对夏某甲等人进行殴打的被告人朱宗军、金济富等人,未果后上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朱宗军、金济富等人到本市公家村村口打架。后金济富邀约被告人朱宗军等人前往公家村村口保全寺旁路边赴约,当日下午15时左右,夏某乙、张某某等人手持刀、啤酒瓶,金济富、刘躜、朱宗军等人手持钢管,双方发生斗殴,导致张某某、夏某丙、金济富、彭某某、王某某、刘躜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王某某被犯罪嫌疑人夏某丙、夏某乙、张某某等人持刀捅伤,张某某、夏某丙被金济富、朱宗军等人持钢管打伤,张某某的伤情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达到重伤二级,夏某丙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其余参与斗殴犯罪嫌疑人伤情未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宗军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宗军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军民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宗军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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